发布时间:2022-12-11 08: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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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应在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可以向职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一、报销方式:1.职工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区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
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应在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可以向职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一、报销方式:
1.职工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区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不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其他情形
1.职工因急诊、抢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按照统筹地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额度支付,低于结算额度的,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2.职工非因急诊、抢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办理异地生育备案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按照统筹地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额度的50%支付,低于结算额度50%的,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4.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应在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向职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5.享受待遇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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