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返还的条件和标准
受影响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2.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
上述裁员率是指:本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企业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上年度茂名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 2.44 %。
3. 与本企业2018年平均参保人数相比,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企业岗位流失率不超过30%;
上述企业岗位流失率计算公式为:企业岗位流失率=(1-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上月底参保人数÷企业2018年平均参保人数)×100%。
4. 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5.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二、返还标准:
返还额=当地月均失业保险金×参保职工数×6
我市月均失业保险金为1269元。
享受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受影响企业,不再同时享受《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所规定的失业保险费返还。受影响企业只能享受一次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符合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但按粤人社发〔2015〕54号申请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参保企业,可选择退回稳岗补贴,申请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三、办理材料
在市直(即市社保局)参加失业保险的受影响企业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递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
1.《茂名市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需加盖公章的PDF电子版)(点击下载);
2. 填写2020年受影响企业信息表电子版(点击下载)
企业申请无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以上申请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mmwgbt@126.com
四、申办流程
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到参保的区/县级市人社部门申请。我市各地人社部门负责科/股室联系方式:
市 直 养老失业保险科 2976919
茂南区 社保股 2536916
电白区 养老失业保险股 5598122
信宜市 养老失业保险股 8832696
高州市 养老失业保险股 6633896
化州市 养老失业保险股 7331863
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局 5358280
高新区 财政社保局 2635055